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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 2011-12-2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中共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促进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吸收新党员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总支、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加入党组织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第一,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二,严格履行接收新党员的手续;

第三,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章 培养、教育和考察积极分子

第五条 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总支、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对要求入党的同志,党组织要给予热情关心,并指导其写好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一般有以下基本内容:(1)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个人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4)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5)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党支部要安排专人谈话,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提出努力方向。

第六条 教育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既是新时期党员发展工作的关键,也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

要充分发挥好各总支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

各总支集中培训后,学院党委统一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日照市市直机关工委统一发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作为党员发展的必要条件。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基本信息登记表》进行存档,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确定重点培养对象

重点培养对象要从已经参加培训的积极分子中确定。应经过支委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存档,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各党总支和各学生支部要积极支持、指导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团组织要及时了解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真正把优秀的团员推荐到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切实发挥好党的助手作用。

暂未列入重点培养对象的积极分子,总支、支部要热情关心,积极帮助,促其不断进步。

第八条 做好重点教育培养工作

重点教育培养对象确定后,党支部要及时进行谈话,并认真填写《非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的有关栏目。

党支部要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其任务是:(1)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帮助其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端正入党动机;(2)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并提出培养意见;(3)在入党积极分子符合入党条件时,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党组织对重点教育培养对象的教育培养,一般可采取培养联系人个别帮助、参加党内有关活动、自学、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式。要对重点培养教育对象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和纪律的教育。

重点教育培养对象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对某些重大问题的思想认识以及参加重要活动或学习重要文件的心得体会。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主要由培养联系人负责。考察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入党动机、思想品德、学习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等等。考察可以通过与培养对象谈话、听取汇报、听取群众意见等形式进行。每次考察后,培养联系人要及时将考察结果形成文字材料,填写在《非党积极分子登记表》上。考察意见要实事求是,内容要写实,有针对性,体现本人实际表现。

党支部要对培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分析研究培养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对于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已被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党支部应及时指定培养联系人,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审查和教育培养

第九条 集中培训

对重点培养对象进行入党前的集中培训,是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和经常性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更高层次的系统培训,集中培训由学院党委统一组织,时间一般不少于10学时,培训内容主要是时事政治、党员素质理论、党建基本理论等。没有经过集中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 确定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的必要条件是: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经过了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入党动机端正,政治审查清楚;经过系统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确定的方式为:根据发展计划,在听取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要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方法进行。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的个人历史、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现实表现;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党总支盖章。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的预审

发展对象确定后,各总支、直属支部应及时将《发展党员计划呈报表》、《发展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报组织人事处,进行预审。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的公示

预审通过后,由党总支、直属支部负责实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发展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班级)、文化程度、任何种职务、申请入党时间、主要表现、公示时间、受理群众意见的联系地点、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公示时间为1周,一般在准备发展前一周左右进行。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在拟发展人所在单位的醒目处公示。

公示期间,组织人事处和各党总支、直属支部为意见受理单位,应把群众反映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如实记录。对反映的情况要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凡署真实单位、姓名或提供具体线索的,要有书面调查汇报;凡匿名反映情况的,一般不予调查。对反映的情况以及调查核实的材料,要统一整理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对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应及时向组织人事处汇报。

第十四条 领取入党志愿书

公示结束后,党支部要将有关材料报党总支,由各党总支审查合格后,统一汇总报组织人事处,领取《入党志愿书》。报送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思想汇报;(3)《非党积极分子登记表》;(4)共青团组织“推优”意见;(5)政审材料;(6)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期间对发展对象反映情况的原始材料或记录以及党组织的书面材料;(7)关于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政审结论。

第十五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

发展党员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觉悟、现实表现、个人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2)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3)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人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4)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十六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

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老实的教育,详细说明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各栏目填写的要求。支委会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参加支部大会的党员人数不能低于应到会议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支部大会的程序有:(1)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并对其入党表明意见;(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的情况;(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充分发表意见;(5)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到票数内;(6)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党总支要派员列席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并在支部大会记录上签字。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在《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应注意:一是申请入党人的主要优缺点,注意评价要实事求是,各有特点;二是决议要注明应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实际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同意的、不同意的、弃权的各多少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三是决议最后要注明支部大会通过的日期,并由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党总支审查签署意见

支部大会决议填好后,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及预审时的上报材料一并报各党总支审查,其内容为:一是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二是通过同申请人谈话和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等,对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思想觉悟和在生产、学习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察;三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能否接收预备党员的意见;四是在审议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组织人事处报告。

党总支审查无问题并签署意见后,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入党材料,报组织人事处,党委委派组织员谈话。

第十九条 组织员谈话

党委在审批新党员前,委派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考察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情况及觉悟程度,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后组织员要把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认真负责地填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一般从预审通过到报党委审批不得超过2个月。按中组部规定,党委对预备党员的审批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审批党员要集体讨论、表决,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一条举行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被批准后,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各党总支或党支部应及时组织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二条预备党员材料的保管

预备党员被批准后,《入党志愿书》等所有入党材料,由各党总支负责保管;未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退回党支部保管。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的管理

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并进行谈话,教育他们自觉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预备期间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考察,争取按期转正。

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时,党组织应将预备党员在本单位期间的教育、考察情况和其他档案材料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对于转入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并指派专人对其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预备期满,应及时讨论能否按期转正。

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教育和考察

党组织要对预备党员进行认真的教育和考察,通过参加培训、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话、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式,使他们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增强党性,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党支部每学期应对预备党员至少进行一次考察了解,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帮助。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要每半年一次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努力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委组织一次转正前的教育培训,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批准。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应详细写清楚自己成为预备党员以来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提高,对照党员义务检查自己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特别是入党时的缺点克服的怎么样,以及今后努力方向等);支委会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支部大会程序为:本人宣读转正申请书,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支委会报告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党员充分讨论、表决决定);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

党委对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七条 材料归档

教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由组织人事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材料由各党总支存入本人档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切实按照党章和党员发展细则的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每年上半年,要根据学院的党员发展计划,制定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报组织人事处审查。没有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提高认识、严肃纪律。

组织人事处定期对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汇报和通报检查情况。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吸收入党,突击发展党员,弄虚作假,致使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进入党员队伍的,或因工作不力,贻误发展党员工作的,对于不认真受理群众意见、隐瞒不报或泄漏举报人和举报内容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选拔、配备好专兼职组织员,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研究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新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联系方式:0633-798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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