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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19-11-1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9〕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并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1.积极推进技能储备培训。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力、高等院校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等,开展劳动预备制、雨露计划、技能脱贫攻坚行动、技工院校服务脱贫攻坚行动、大学生职业技能培训等技能储备培训,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储备一批高素质的技能型劳动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开发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围绕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就业技能提升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乡土人才培育行动、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行动计划等,加强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确保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项技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重点,推动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规划,通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和业务研修。全面推行企业学徒制培训,统筹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发挥“金蓝领”培训品牌引领作用。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科研项目。每年组织一批优秀高技能人才和双师型教师赴国内知名企业和欧美等制造业强国进行技能研修学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统筹开展再就业培训和转岗培训。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开展失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再就业。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激励和引导企业在岗职工参加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加大对“双创”活动的技能支撑,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创新培训范围。积极引导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开展大学生创业能力提升行动,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等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将其纳入创业培训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实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和扶贫工作重点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实施中小微企业培训规划,对返乡创业带头人、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开展企业负责人辅导培训,每年分批次培训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企业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省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建设

6.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和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当地依法建立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等,积极承担培训任务。通过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的方式,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成本。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发挥职业院校培训优势。持续推进优质特色职业院校建设工程。深入开展山东省技工教育特色名校建设项目。开展职业训练院试点,依托职业院校建设集职业教育、公共实训、技师研修、竞赛集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于一体的职业训练院,承担公共就业和培训服务的任务。健全校企合作制度,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产教融合试点工程。(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打造优质技能培训高地。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建设,建成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技能交流传承基地。强化公共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建设,打造一批国家、省级示范基地。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和企业,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基地。分批建设和申报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培训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土地划转、金融扶持、奖励评定等政策。培育职业技能培训领军企业或机构,打造辐射全国的职业技能培训集团或联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

9.建立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对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对除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以外的职业(工种)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开发适应劳动者评价需求的专项职业能力评价项目。建立新职业公开征集制度,规范新职业的认定、发布、标准制定和技能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完善多元评价方式。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主体作用,健全宏观管理、标准构建、组织实施、质量监管、服务保障等工作体系。完善政府购买职业技能评价鉴定服务机制,培育社会化评审专家队伍。鼓励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差别化技能评价,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省内竞赛与国内竞赛、国际竞赛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职业技能竞赛评价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11.实行城乡一体的补贴政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的办法,设区的市按照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的原则,实行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对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重点倾斜,将高等院校在校生的就业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企业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新招用的劳动者开展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现代学徒制培训,对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对纳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管理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和评价补贴政策。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项目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大项目库的有关工种或纳入紧缺职业指导目录的工种,补贴标准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的费用可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实行特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下面临集中失业风险的重点群体,根据影响程度和影响规模制定特别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实行特定群体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政策,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复员干部等,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扶贫开发办、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健全培训激励机制

15.建立成果积累和转换制度。鼓励企业职工就读职业院校,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拓宽职业院校学生职业发展通道,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报考高等学历教育,按规定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开展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相互贯通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促进技术水平与收入待遇衔接。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采取技术成果入股、岗位分红和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提高技能人才收入。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和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制度。支持企业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定高技能人才待遇。落实技能人才落户通道、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参与职称评审、学习进修等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提升基础服务能力

17.搭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服务平台。以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主体,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整合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资源,建立部门间的大数据共享机制,打破参与主体间的“信息孤岛”,搭建基于互联网的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立以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的培训档案,实现政府补贴培训系统与评价、就业、社保等业务系统互联互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省退役军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拓展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推广数字化职业培训模式,开发数字化培训资源,推广慕课、微课程、线上线下结合等新型模式,完善互联网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根据国家职业培训包开发技术规程,加快紧缺职业和特色职业培训包开发使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将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知识、维权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知识和健康卫生等作为必修课,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省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广泛开展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和职业院校校长、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建立创业培训讲师和创业导师师资库。畅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与职业院校双向交流的通道。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职业培训集团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开展合作办学,举办技术培训交流。对接国际职业技能标准,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培训绩效评估监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培训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分类管理,对培训信用优秀的实行优质优价,补贴标准可适当上浮,对信用不达标的实行政府培训项目禁入。对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培训资格,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对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省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保障

21.加强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把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作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和经略海洋战略的重要任务。依托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全省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统筹管理培训规划、机构、信息和资金,建立终身职业技能统计制度,不断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组织开展“技能齐鲁行”“工匠精神进课堂、进车间、进工坊”“寻找新时代鲁班”等活动,大力弘扬培育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省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整合力度,统筹使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培训资金、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扶持资金、职工教育经费等,优化拨付流程,提高使用效益。地方教育附加费须按照规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企业要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活动提供资助、捐赠。(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9日印发

联系方式:0633-798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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